| 李荣伟与韩小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11:00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415号 |
原告李荣伟,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韩小妞,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 原告李荣伟诉被告韩小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炎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在外,对原告及其婚生女李炎炎不管不问,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炎炎由原告抚养。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有: 1、结婚证一份; 2、卫辉市李源屯镇南李庄村村委会证明一份。 以上两项以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以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炎炎(阳)。2010年8月3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生活矛盾,被告带婚生女离家出走。原告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被告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带婚生女离家出走,原告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被告下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暂时自行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荣伟与被告韩小妞离婚; 二、婚生女李炎炎(阳)暂时由被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复数 审 判 员 孟松峰 人民陪审员 魏钰昆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介百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