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纪田与孙建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12:39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483号 |
原告孙纪田(反诉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孙建会(反诉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女,住卫辉市城郊乡南关。系被告孙建会所在村委会推荐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孙纪田诉被告孙建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6日,被告孙建会伙同其父孙一峰及妻以我房后水滴到我房基上又溅到被告家为由将我后房基砸坏。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基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被告答辩及反诉称:我没有毁坏原告墙基。相反,原告将被告家的厕所墙、院墙门墩、门、树木故意毁坏,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将其毁坏被告的厕所墙、院墙门墩、门及树木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明材料有: 1、现场勘验图一份; 2、照片十二张; 3、卫辉市公安局2011年6月23日对被告父亲孙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上述材料均无异议。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主屋的后房基(房后台阶)拆坏10层,并将原告房屋后窗一扇窗玻璃砸烂。原告将与其房屋相连的被告的厕所墙及院墙门墩拆坏。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被告将原告房后墙基拆坏,原告将被告厕所墙及院墙门墩拆坏,均给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房后墙基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将被告的厕所墙及院墙门墩恢复原状,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建会将原告孙纪田的后房基(房后台阶)恢复原状; 二、反诉被告孙纪田将反诉原告孙建会的厕所墙及院墙门墩恢复原状; 以上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孙建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反诉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孟松峰 陪 审 员 魏钰昆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培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