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大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2:57:11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180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大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月1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审 。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大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3年7月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彬、任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大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5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卫大虎酒后驾驶豫HW1972号灰色江淮商务面包车沿着焦作市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韩愈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卫大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卫大虎酒后驾驶豫HW1972号灰色江淮商务面包车沿着焦作市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韩愈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卫大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大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卫XX、毛XX、王X、岳X、马XX、刘XX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车辆照片,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卫大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大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卫大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大虎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大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勇 助理审判员 罗蒙楠 人民陪审员 路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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