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保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0 18:50
王三保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6 12:54:21
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山刑初字第00236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三保,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1999年6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1年12月30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4月21日。2006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5月23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新广,系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小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1995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1999年6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玉娥,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2002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预谋以卖废旧车辆为由骗取钱财。王三保、范小四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环卫处院内发现有三辆报废汽车,遂寻找买家,后王三保冒充该环卫处赵主任,任玉娥冒充王会计负责收钱,范小四负责接应逃跑。将该三辆车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冯XX。

2、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谎称火电二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出卖该公司一辆解放牌前四后八报废车为由找到被害人,以140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刘XX,刘XX将车钱交给任玉娥,后王三保、任玉娥借机逃跑,范小四负责接应。

3、2013年2月份,被告人王三保谎称焦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械工程处工作人员,被告人任玉娥谎称王会计,被告人范小四在管委会外负责接应。以卖焦作市高新区交通局南侧停车场内的一辆装载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李XX24000元。

4、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三保、郭海军(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闫河村委会院内,以出卖该院内报废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赵XX21000元,后王三保、郭海军借机逃走。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赵X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范小四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三保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王三保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很好,可以从轻处罚。二、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三保和郭海军骗取赵XX21000元的案件中,寻找受害人、寻找假装要出卖的旧铲车、同受害人谈价钱,都是郭海军干的,王三保只是冒充了大队部的工作人员,在这起案件中,王三保作用较小,仅仅是非常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在该起案件中应当认定王三保属于从犯。总上,王三保诈骗数额一共68000元,建议对王三保处以4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预谋以卖废旧车辆为由骗取钱财。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环卫处院内发现有三辆报废汽车,遂寻找买家,后被告人王三保冒充该环卫处赵主任,被告人任玉娥冒充王会计负责收钱,被告人范小四负责接应逃跑。以卖该三辆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冯XX9000元。

2、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谎称火电二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出卖该公司一辆解放牌前四后八报废车为由找到被害人,以140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刘XX,被害人刘XX将车钱交给被告人任玉娥,后被告人王三保、任玉娥借机逃跑,被告人范小四负责接应。

3、2013年2月份,被告人王三保谎称焦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械工程处工作人员,被告人任玉娥谎称王会计,被告人范小四在管委会外负责接应。以卖焦作市高新区交通局南侧停车场内的一辆装载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李XX24000元。

4、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三保、郭海军(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闫河村委会院内,以出卖该院内报废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赵XX21000元,后被告人王三保和郭海军借机逃走。

综上,被告人王三保共计诈骗四次,金额为68000元。被告人范小四、任玉娥共计诈骗三次,金额为4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XX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被害人刘XX、李XX、赵XX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伪造的文件,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和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小四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三保的辩护人所提 “被告人王三保在第四起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三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被告人范小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被告人任玉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三保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退赔被害人赵玉军,责令被告人王三保、范小四、任玉娥将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冯跟保9000元、被害人刘福利14000元、被害人李保军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继林   

                                             助理审判员 罗蒙楠   

                                             人民陪审员 路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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