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平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0 18:50
王德平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6 12:51:33
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山刑初字第0015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平,绰号“老黑”,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候庆堂,绰号“二喜”,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平、侯庆堂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检察员任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平、侯庆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德平纠集被告人候庆堂、詹磊、杨愿、许明涛(三人已判刑)等人到亚细亚大酒店帮忙竞标。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以被害人乔XX在参加焦作市乾诚拍卖行在焦作市亚细亚酒店举行的拍卖会举牌竞标致使其未中标为由,伙同李志强、韩保国(二人均已判刑)、詹磊、许明涛、杨愿将乔XX先后带至焦作市影视城附近、解放区云达国际大酒店对面、卫校西街对其进行看管。期间,对被害人乔XX打骂、侮辱、威胁,并向其索要三万元现金。后在月季大酒店对面等待被害人亲属送钱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害人解救。  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候庆堂、王德平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乔X、千XX、詹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乔XX的陈述、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德平纠集被告人候庆堂、詹磊、杨愿、许明涛(三人已判刑)等人到亚细亚大酒店帮忙竞标。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以被害人乔XX在参加焦作市乾诚拍卖行在焦作市亚细亚酒店举行的拍卖会举牌竞标致使其未中标为由,伙同李志强、韩保国(二人均已判刑)、詹磊、许明涛、杨愿将被害人乔XX先后带至焦作市影视城附近、焦作市解放区云达国际大酒店对面、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对其进行看管。期间,对被害人乔XX进行打骂、侮辱、威胁,并向其索要三万元现金。后在焦作市解放区月季大酒店对面等待被害人亲属送钱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害人解救。  

另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候庆堂、王德平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乔XX的陈述,证人乔X、千XX、詹X、王XX、马XX、詹X、许XX、杨X、韩XX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自首证明、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和车辆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焦作公安法医门诊出具的伤情鉴定明白卡,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平、候庆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德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候庆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王德平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拍卖竞标会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继林   

                                             助理审判员 罗蒙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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