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振国诉巩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

2016-07-10 18:46
翟振国诉巩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6 11:10: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98号

翟振国:

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54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有误等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你申诉认为,巩义市人民政府2010年为你补发的土地使用证低于巩土字(1991)6号文件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不符合你实际使用的面积,原审判决撤销了2010年土地使用证,但未判令重新核发,应予纠正;因颁证行为给你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失亦应予支持。

本院复查认为,原判撤销了巩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巩集用(2010)第0438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判令巩义市人民政府为翟振国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虽有不当。但在本判决下达后,巩义市人民政府已为翟振国重新颁发了巩集用(2012)第043834号土地使用证,实际履行了该判决。

关于你所诉的赔偿问题,你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受损以及身患疾病与巩义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判未支持你的行政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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