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伟娇与杨四代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1:03:46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931号 |
原告陈伟娇,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尊立,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四代,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陈伟娇与被告杨四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在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不务正业,性格暴燥,酒后即对原告施加暴力,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我于2012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互不联系,一直分居,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1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得到好转。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因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13号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求,已给双方提供了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培养感情重新和好的机会,但原告再次提出离婚,显示出夫妻之间的感情仍未改善,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伟娇与被告杨四代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清友 审 判 员 于 驰 审 判 员 葛爱莹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泳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