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赖货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0:40:33 |
| 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舞刑初字第13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赖货,又名许中强,男,1987年4月6日生。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 【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赖货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叶楠出庭支持公诉。许赖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赖货伙同薛xx、杨xx、闫xx(三人均已判刑)窜至舞钢市铁山乡水坑赵村徐x养殖场,盗窃价值1600元两扇铁大门卖掉后,得赃款200余元。 二、200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许赖货伙同闫xx、杨xx驾车窜至舞钢市尚店镇温楼村小学盗窃价值1710元四扇铁大门卖掉后,得赃款6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赖货于2013年7月8日主动到舞钢市公安局杨庄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赖货供述;被害人徐x、杨xx陈述;同案犯薛xx、杨xx、闫xx供述;证人夏xx、张xx、董xx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赖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许赖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许赖货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赖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叁仟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红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