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石晓丹等4人诉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53:41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2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郭士峰,局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晓丹,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亚楠,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国红,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月彩,女,汉族。 原审原告石建申,男,汉族。 原审原告石喆吉,男,汉族。 南乐县交通局及石晓丹、石亚楠、邵国红、石月彩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