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徐永中与被告张团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35:07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方民初字第156号 |
原告:徐永中,男,197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团,女,1979年3月6日生。 原告徐永中与被告张团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永中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截止现在双方已分居6年之久,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团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永中与被告张团于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没有共同生育子女。2007年8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团未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视为对其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永中与被告张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永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宝峰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冬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