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素利诉宁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36:19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初字第1073号 |
原告:韩素利,女,3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冰洁、李盈菊,系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宁志峰,男,62岁,汉族。(缺席) 原告韩素利诉被告宁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宁志峰以公司急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3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3月20日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3000元。 被告宁志峰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宁志峰向原告韩素利借款人民币33000元,约定同年3月20日一次还清。被告出具有借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宁志峰借款属实,理应偿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志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素利欠款33000元。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志伟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