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光霞与被告王准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0 18:27
原告蒋光霞与被告王准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6 09:28:15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方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蒋光霞,女,1978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准,男,1980年5月13日生。

原告蒋光霞与被告王准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光霞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光霞、被告王准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3月26日生育女儿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07年11月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经亲人的劝说原告念及孩子小,双方又在一起生活,于2010年8月7日生育儿子王××,为了给儿子上户口,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可是婚后仍然生气,且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因盗窃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正在服刑,致使双方微薄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更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由原告抚养,儿子王××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准辩称:离婚我同意,但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我出去之前由我母亲朱广环代为照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3月26日生育女儿王××,2007年11月原被告离婚,2010年8月7日生育儿子王××,2010年1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7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同意离婚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王准现在监狱服刑,婚生女儿王××和儿子王××应暂由原告蒋光霞抚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蒋光霞与被告王准离婚。

二、女儿王××和儿子王××暂由原告蒋光霞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光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振 刚

                                 二 O一 三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孙 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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