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光辉、何喜卫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28:10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初字第852号 |
原告:杨光辉,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 原告:何喜卫,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国芳,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光辉、何喜卫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国芳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彭乃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洛阳荣康医院病房楼的维修改造工程,后成立了城建集团荣康医院项目部,并委派单位职工刘正凡任项目现场负责人。2009年5月初,被告将工程的粉刷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施工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开始施工,直到2009年8月底,因城建集团和荣康医院之间发生矛盾,工程被迫停工。原、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对施工项目进行决算并达成协议。按照决算协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民工施工费12.4万元,扣除前期施工期间被告已经给付的4万元,减去2009年8月26日(决算当日)项目部支付的6万元,被告尚欠民工工资2.4万元未付。为了向民工支付余欠工资,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农民工工资2.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10年6月1日以后的标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直至工资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农民工工资,也不欠原告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原告起诉索要农民工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进行仲裁。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4月,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洛阳荣康医院病房楼的维修改造工程,后成立了城建集团荣康医院项目部,并委派单位职工刘正凡任项目现场负责人。2009年5月初,被告将工程的粉刷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施工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开始施工,直到2009年8月底,因城建集团和荣康医院之间发生矛盾,工程被迫停工。原、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对施工项目进行决算并达成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施工费用合计12.4万元,前期已付4万余元,荣康医院首次付款到帐后计划付六万元,余额到荣康医院决算付款后,付至总额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付给。签订付款协议当天被告支付原告六万元。但剩余费用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清偿,后原告起诉撤诉,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现被告辩称该付款协议是胁迫所致,实际工程款早已付超为由,拒绝清偿。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施工费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达成的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该工程已于2010年6月20日进行决算,保修期两年也已届满,故被告应按照付款协议履行剩余施工费。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收据、收条,原告已收到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05470元,故剩余施工费用为185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光辉、何喜卫185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1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赵鸿太
二〇一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侯宗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