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郭文河因与被上诉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8:23:5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93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河,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单艳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希东,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郭文河因与被上诉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文河的委托代理人单艳伟,被上诉人张波的委托代理人樊随生、王希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退还郭文河。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陈 予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小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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