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振军、马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8:09:5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12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培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于瑞峰,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振军,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纪东,男,回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振军、马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单培祥、于瑞峰、被上诉人程振军委托其代理人张亚东、马纪东委托其代理人李文生、刘晓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审 判 员 陈 予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小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