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7:51:5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郑民四终字第207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书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均,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种泉清、田孝礼,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民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均、王永军,上诉人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种泉清、田孝礼,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33元,退还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950元,退还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64683元。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宁 宇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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