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华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安阳市华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李献增合同纠纷一案

2016-07-10 18:12
原告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华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安阳市华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李献增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5 17:50:1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民四初字第145号

原告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会,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华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增,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华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献增,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李献增,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华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安阳市华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李献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油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会、孙建松,华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本案的被告及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献增,均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油脂公司诉称:华茂公司是油脂公司2009年开始小麦托市收购的合作伙伴之一,名义上其库点名称为“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滑县直属库”,该公司实质为民营企业。合作期间双方关系一直比较融洽,有较好的互信基础。2011年3月份,华茂公司计划单独接拍“河南省粮食物流交易市场”挂拍的11000吨存放于滑县直属库3号仓内的托市小麦,后因当年赶上国家压通胀、紧缩信贷,该公司贷款困难,无力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所需小麦货款,于4月份提出与油脂公司合作共同操作此笔业务。考虑到此笔业务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油脂公司经研究同意与华茂公司合作,并就有关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向,2011年5月6日双方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及《小麦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同时为了风险控制等技术操作的需要,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油脂公司向华茂公司提供220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接拍托市小麦的资金并开展合作收购小麦工作。根据双方的约定,油脂公司在扣除华茂公司原来所欠油脂公司的欠款1215590元后,将剩余的20695040元的小麦竞拍资金于当日依华茂公司的指示分两次打入“五得利集团深州面粉有限公司”和“河北凯发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从而完全履行了约定的出资义务。5月14日该仓小麦的出库通知单由中储粮河南公司全部开出,从而该仓小麦所有权归油脂公司所有,同时油脂公司派人进行监管。尔后,由于市场行情等情况的变化,2011年8月3日,油脂公司就该仓小麦又与华茂公司重新签订了《委托收储小麦合作协议》,就有关价格与收益分成等内容重新约定。2011年8月中旬,油脂公司口头委托华茂公司销售小麦,但华茂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向油脂公司回笼货款十分缓慢,并以各种理由推诿,当油脂公司意识到应对资金风险控制,立即让华茂公司停止销售时,华茂公司已经售出小麦7000吨左右,货款1400万元左右,而向油脂公司回笼极少部分货款,绝大部分货款被华茂公司占用。在此后的催款过程中,华茂公司以剩余货款已经还到期银行贷款,新的贷款银行还未放出,新的贷款放出立即归还为由,一直拖欠。经双方核算在扣除相关油脂公司应支付华茂公司的小麦保管费等费用后,截止2012年2月27日,华茂公司共占用油脂公司小麦销售款共计1618万元。为了尽快收回被占小麦款,油脂公司同意华茂公司分期偿还,同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对还款计划等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华盛公司和李献增作为连带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华茂公司仍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2012年9月12日,经双方核算,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在扣除油脂公司应支付华茂公司的小麦保管费等费用后,华茂公司尚占用油脂公司小麦销售款共计11470412元,该款至今未归还等。华茂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油脂公司的合法权益,华盛公司及李献增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油脂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华茂公司、华盛公司、李献增连带偿还油脂公司欠款本金11470412元及利息45万元(从2012年8月3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得)。并由华茂公司、华盛公司、李献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华茂公司、华盛公司、李献增答辩称:油脂公司的起诉基本属实;收小麦是双方合伙收的。对于油脂公司起诉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油脂公司提走的价值42万元的酒,应冲抵相应款项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油脂公司和华茂公司双方因合作购销小麦事宜,油脂公司向华茂公司提供了货款,后在合作过程中,华茂公司占用了油脂公司的小麦销售款。双方于2012年2月27日达成了《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华茂公司确认占用油脂公司的小麦款共计约1618万元;华茂公司保证分批偿还:2012年3月31日前偿还60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再偿还500万元、2012年8月31日前偿还全部余款。华盛公司、李献增愿意对华茂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2年9月12日,油脂公司、华茂公司双方经核算,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在扣除油脂公司应支付华茂公司的小麦保管费和出库费后,华茂公司尚欠油脂公司小麦销售款共计11470412元[以上款项为小麦本金部分,不包括小麦款利息(从2011年5月8日至今)、酒款和郑州商都路商品房款]。

2012年9月11日,华茂公司以价值42万元的酒冲抵所欠油脂公司的欠款。

油脂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油脂公司与华茂公司之间因合作购销小麦事宜向华茂公司提供了货款,后因华茂公司占用了油脂公司的小麦销售款,且华茂公司与油脂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油脂公司与华茂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华茂公司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华茂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华盛公司和李献增愿意对华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油脂公司与华盛公司、李献增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在华茂公司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华盛公司、李献增应当对华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茂公司以价值42万元的酒冲抵所欠油脂公司的部分欠款,该款应当从华茂公司的欠款总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油脂公司要求华茂公司偿还华茂公司偿还欠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合理部分,对于华茂公司以价值42万元的酒冲抵的部分欠款,本院予以扣除。油脂公司要求华盛公司、李献增对华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华茂公司辨称应当将以价值42万元的酒冲抵的部分欠款的理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市华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欠款11050412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45万元为限);

二、安阳市华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献增对安阳市华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322元,由安阳市华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由河南国家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负担3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宁    宇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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