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广源车辆有限公司与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袁莲花、武佩斯、张美兰、武钡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6-07-10 18:08
长葛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广源车辆有限公司与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袁莲花、武佩斯、张美兰、武钡追偿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5 17:13:05
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68号

原告:长葛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刘路,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广源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徐献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葛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广源车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孟永灿,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东关村。

(原)法定代表人:武玉山(已故)。

被告:袁莲花,女,系武玉山之妻。

被告:武佩斯,男,系武玉山之长子。

被告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袁莲花、武佩斯委托代理人武钡,男,系武玉山次子。

被告:张美兰,女,系武玉山之母。

被告:武钡,男,系武玉山次子。

原告长葛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河南广源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纱龙公司)、袁莲花、武佩斯、张美兰、武钡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2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2013年4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海民、孟永灿,被告纱龙公司、袁莲花、武佩斯的委托代理人武钡,及被告武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美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诉称:2011年2月11日,被告纱龙公司向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对被告沙龙公司的该笔借款共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1月17日,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及被告纱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同时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同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了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2012年1月31日,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代被告纱龙偿还了该笔银行借款及利息,并支付了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为维护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纱龙公司偿还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代偿的银行借款和利息2027606.67元、诉讼费、保全费16400元;2、由被告纱龙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013年3月4日,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又申请追加袁莲花、武佩斯、武钡、张美兰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纱龙公司、袁莲花、武佩斯、武钡辩称:1、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代被告纱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属实,但其代偿的利息不清楚;2、我方愿意私下调解解决。

被告张美兰未做答辩。

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各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纱龙公司向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承担了连保证责任。2、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复印件),证明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纱龙公司的借款以及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的担保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依据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的账户。3、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代被告纱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还款凭证三份,证明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4、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向魏都区法院交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票据(原件已经取走),证明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代被告纱龙公司支付的许昌银行与与被告纠纷的费用共计16400元。

被告纱龙公司、袁莲花、武佩斯、武钡、张美兰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11日,被告纱龙公司向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10.1‰,借款期限至2012年2月10日;原告广源公司、通用公司为被告纱龙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武玉山因病死亡,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提起诉讼,2012年1月31日,通用公司代纱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广源公司代纱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027606.67元,2012年5月31日,广源公司另支付诉讼费用16400元。通用公司、广源公司向纱龙公司追要上述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并于2013年3月4日申请追加武玉山的法定继承人袁莲花、武佩斯、武钡、张美兰为本案共同被告。

另查明,被告纱龙公司系武玉山一人出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作为被告纱龙公司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在被告纱龙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而代被告纱龙公司偿还许昌银行借款本息并支付诉讼费用后,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即对被告纱龙公司享有的追偿债权,被告纱龙公司应当偿还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各项诉讼费用。纱龙公司系武玉山一人出资经营,而武玉山的去世,造成被告纱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位,诉讼中被告张美兰缺席,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无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袁莲花、武佩斯、武钡、张美兰已继承被告纱龙公司的财产,被告武钡在诉讼中也表示其家人尚未继承被告纱龙公司的财产,故被告纱龙公司对原告通用公司、广源公司的债务仍应由被告纱龙公司偿还。二原告要求袁莲花、武佩斯、武钡、张美兰偿还该笔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葛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广源车辆有限公司2044006.67元。

二、驳回原告长葛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广源车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150元,由被告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长葛市纱龙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领

                                             审 判 员 李翠琴

                                             审  判  员 赵伟锋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商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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