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丽红与杨勇、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5:42:03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初字第02717号 |
原告任丽红。 委托代理人王金伟。 被告杨勇。 被告马永。 原告任丽红与被告杨勇、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受理,2013年8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勇、马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丽红诉称:2012年2月27日,被告杨勇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马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主张债权无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杨勇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马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2012年2月27日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杨勇向原告任丽红借款20万元,被告马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杨勇、马永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也未到庭对原告提供证据提出异议,因此,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2月27日,被告杨勇向原告任丽红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任丽红现金2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2分,如不依约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支付借款本息,借款人杨勇、保证人马永签字按指印。借款到期后,原告任丽红向被告杨勇追要借款,被告未偿还,保证人马永未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为此,原告任丽红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杨勇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马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任丽红与被告杨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被告杨勇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马永在借据上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与原告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勇、马永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各自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丽红借款20万元及利息68000元(自2012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27日,按月息2%计算,以后另计,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马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被告杨勇、马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陈 琦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