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苗建委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0:59:4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46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苗建委,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国强,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苗建委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5元,予以退回给上诉人苗建委。 审 判 长 崔凤茹 审 判 员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富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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