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由明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6:50:42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98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由明,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2008年3月23日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2010年12月8日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12年7月9日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8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由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由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郑由明到渑池县金鹏网吧上网,7月8日早上6时47分,被告人趁被害人李××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网吧电脑桌旁充电的白色直板步步高S11手机及数据线偷走。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2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数据线被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由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由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灵宝市公安局豫灵派出所抓获证明,以及被告人郑由明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由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由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 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 刘韶兴
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