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闪福利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6:41:57 |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博刑初字第162号 |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闪福利, 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5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闪福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静、张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闪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闪福利未经强力公司负责人马XX同意,将自己挖掘“蒋沟河”的废土堆放到位于清化镇二街的原强力公司院内。2012年12月15日,为保证团结商厦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县委协调,二街街委决定将原腾飞浴池搬迁至原强力公司院内,并要求被告人闪福利将私自堆放的土挪走。被告人闪福利不仅继续卸土,还多次阻止腾飞浴池经营人程XX往该院内搬迁施工,并以此要挟让二街街委会支付给其两万元的“挪土费”,二街街委为保证拆迁项目顺利进行、避免损失,迫于无奈交付给其两万元钱。案发后,闪福利家属已将赃款退还二街街委。 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闪福利到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闪福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程XX、赵XX、王XX、丁XX、王XX、余XX等十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清化派出所证明,博爱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结商厦拆旧建新工作方案,清化镇二街街委会会议记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闪福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闪福利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闪福利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闪福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闪福利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闪福利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闪福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贺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园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