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灵博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1:21:59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49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灵博,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辩护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灵博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灵博及其辩护人张十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曹灵博驾驶豫NRC636轻型货车在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与铁北路交叉路口西200米附近,将骑电动两轮车的李XX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曹灵博驾车逃逸,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灵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曹灵博户籍证明、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永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永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说明,侦查实验记录及照片说明,122事故报警信息单,证人王XX、刘XX、郝XX、陈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灵博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同意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灵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曹 娟 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