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司会等与被告孙文伟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1:40:22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鄢民初字第217号 |
原告:司会等,女。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张桥乡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文伟,男。
原告司会等因与被告孙文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司会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文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会等诉称:2005年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腊月26日(农历)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7年3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7正月20日(农历),我与被告同去上海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生气,我便离开了被告去广州打工至今,从此双方失去联系。因此,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对婚前财产处理的请求。
被告孙文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腊月26日(农历)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7年3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7正月20日(农历),原、被告共同去上海打工,双方共同打工不久,原、被告为生活琐事生气,原告便离开了被告去广州打工,从此双方失去联系至今。2009年元月30日,原告父亲司爱国“代表”原告与被告孙文伟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 司爱国 乙方 孙文伟 经双方商议:1、婚姻各方做主,财产互不追究;2、截止2009年12月31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司会等回不来的情况下,按人不音信处理,家人代办离婚手续。3、日后,各走各路,互不干涉各方的事情,谁先闹事,谁负责任。甲方 司爱国 乙方 孙文伟 证明人:刘新全 司现国 孙小伟 司留成 孙应杰 孙运廷 孙中伟。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本应互助互爱、互相尊重,以维护好夫妻感情。但原、被告自2007年3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后不久,双方即因生活琐事生气分居生活长达六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婚前财产处理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司会等与被告孙文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宏超
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
人民陪审员 耿铁山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福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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