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谢铁录与上诉人侯书田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09:44:29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濮中法民一终字第63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铁录,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台其胜,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书田,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改凤,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侯书田之妻。 上诉人谢铁录因与上诉人侯书田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谢铁录与侯书田合伙期间双方的实际投资数额原审应进一步查明确定,应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组织双方进行合伙结算并按照双方的合伙约定、投资比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涉及的合伙利润及债权合理分配;关于谢铁录在原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原审法院在对双方合伙学校帐目司法鉴定后,对鉴定意见已确定的利润数额,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双方均有权主张,而未告知及允许,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忠生 审 判 员 潘明跃 审 判 员 王瑞峰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焦占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