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史庆玺、王太福、王永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0 17:39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史庆玺、王太福、王永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3 09:29:37
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站民一初字第00056号

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工业集聚区经三路东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史庆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伟,女,1973年1月5日出生。

被告史庆玺,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王太福,男,1962年3月7日出生。

被告王永罡,男,1974年4月1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阳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史庆玺、王太福、王永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陈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阳公司委托代理人丁云霄,被告远创公司委托代理人程伟,被告史庆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太福、王永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阳公司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了远创公司综合楼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第一被告的综合楼,建筑面积169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750元。同时约定,办公楼完工后,第一被告应先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其余款项6个月内付至总额的95%并开具发票,超期付款按月息3分,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1年内付清。2012年4月20日被告和原告共同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以后,第一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经催要,第一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后,余款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2012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尾款的支付问题达成还款计划,约定第一被告应在2012年11月底付款500000元,2013年春节前付款200000元,剩余全部欠款在2013年4月底前付清,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第一被告仅在2012年12月10日支付了200000元,便不再按照还款计划履行约定。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790500元;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3、其他各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远创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给我们公司盖楼是事实,对欠款数额有异议,我公司已经还款480000元,总工程款减去已支付的480000元再减去延误工期的罚款24000元才是剩余欠款,由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直处于筹建过程,一直没有生产,暂时没有经济能力来支付工程款,公司曾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只要公司条件允许会优先考虑偿还原告的工程款,但利息不应支付。

被告史庆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我作为担保人,只要公司经营我愿意积极配合偿还工程款。

被告王太福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王永罡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原告黎阳公司与被告远创公司签订远创公司综合楼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远创公司在公司院内新建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约1694平方米,由原告承包施工,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750元。合同总价款为1270500元。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对房屋进行了验收。期间被告远创公司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后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尾款达成还款计划,约定被告远创公司在2012年11月底付款500000元,2013年春节前付款200000元,剩余欠款在2013年4月底前付清,被告史庆玺、王太福、王永罡对上述欠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被告远创公司在2012年12月10日支付了200000元,余款790500元至今未付。诉讼中原告放弃对工程款利息的请求,被告远创公司亦不再向原告主张延误工期的罚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书1份、工程质量验收单1份、还款计划1份予以相互证明,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远创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远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90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史庆玺、王太福、王永罡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三被告在还款计划上作为保证人签字,应视为三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0500元;

二、被告史庆玺、王太福、王永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为5855元,由被告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红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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