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毛建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08:43:13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43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建光,又名毛红,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建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郑坤,被告人毛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10时许,因被告人毛建光在温县温泉镇东关菜市场自己的水果摊位前,阻拦与其相邻摊位卖油条的王×挂条幅,双方发生争执,毛建光用右手推打王×的头部、脸部等处,并将王×推倒在地,致使王×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毛建光赔偿王×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建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吴×、郭×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建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建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