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志强与李红纲、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2 16:29:17 |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孟民二初字第00199号 |
原告毛志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红纲,男,1979年4月3日出生。 被告张燕燕,女,1979年8月1日出生。 原告毛志强与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纲、张燕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2日,被告李红纲以购买压路机、吊车等设备暂时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毛志强处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文未付。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红纲、张燕燕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毛志强提交的证据为:1、被告李红纲于2012年11月22日给原告毛志强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红纲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2、2013年8月13日孟州市大定派出所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张燕燕与李红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2013年8月14日孟州市大定街道办事处东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22日,被告李红纲借原告毛志强现金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毛志强人民币贰万元正 (20000元正) 李红纲 2012年11月22日。”现原告因急需用钱,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形成诉讼。另查明,被告李红纲与被告张燕燕系夫妻关系。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红纲借原告毛志强现金20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红纲、张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毛志强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承担。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娟娟
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