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田丰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2 15:48:31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1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代表人:程秀丽,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田丰。 法定代理人:韩力浩,系韩田丰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丽霞,系韩田丰之母。 委托代理人:高颀,濮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田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信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文习、被上诉人韩田丰之法定代理人韩力浩、委托代理人高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主体资格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关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