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燕祥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2 10:52:32 |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00131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燕祥,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燕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燕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燕祥于2012年12月1日晚,酒后驾驶豫HGG533号轿车,沿孟州市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孟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时,撞到路边护栏上,造成轿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燕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被告人田燕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田燕祥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燕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燕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燕祥的供述;证人璩××、陈××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损失证明;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燕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田燕祥能积极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燕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艳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