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戈小丽诉李有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7:41:57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357号 |
原告戈小丽,女,1979年1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李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有元,男,1981年3月1日生。 原告戈小丽诉被告李有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谢运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戈小丽诉称,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11月22日结婚,后办理登记手续。2003年农历10月初6生育一子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有元辩称,我与原告生活近10年了,说非打即骂不属实。婚后发生争吵也有,但不严重。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戈小丽与被告李有元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登记结婚。现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原、被告虽为琐事纠纷,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且被告当庭有悔改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戈小丽要求与被告李有元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戈小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运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祝遵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