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培育敲诈勒索一案

2016-07-10 17:19
朱培育敲诈勒索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1 17:20:39
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长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培育(又名朱疆恒),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1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3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培育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陈奇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培育及其辩护人马永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下半年一晚,张超(另案处理)怀疑李XX等人通过赌博方式骗取其财物,请王保疆(另案处理)帮忙把钱要回,王保疆即安排朱广杰、武军超(二人另案处理)前往,朱广杰、武军超又纠集被告人朱培育等人到长葛大酒店,声称是王保疆的“兄弟”,被告人朱培育对李XX进行殴打,张超等人当场从李XX等人身上搜出8千余元,又强行向李XX、董XX、赵XX、董XX、李XX索要10万元,并扣下赵XX、董XX的车钥匙,逼迫李XX等人出具10万元的欠条,因无印泥,被告人朱培育将李XX的鼻子打流血,将鼻血作印泥使用,打条后方让李XX等人离开。次日,李XX、董XX、赵XX、董XX惧于王保疆的“名气”,凑齐8万元交给张超,张超将其中的2万元好处费交给王保疆,王保疆等人将好处费分肥。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培育的供述;2、被害人董XX、李XX、赵XX等证人的陈述。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对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一晚,张超(另案处理)怀疑李XX等人通过赌博方式骗取其财物,告诉王保疆(另案处理)让其帮忙,王保疆即安排朱广杰、武军超(二人另案处理)前往,朱广杰、武军超又纠集被告人朱培育等人到长葛大酒店,声称是王保疆的“兄弟”,朱培育对李XX进行殴打,张超等人当场从李XX等人身上搜出8000余元,又强行向李XX、董XX、赵XX、董XX、李XX索要100000元,并扣下赵XX、董XX的车钥匙,逼迫李XX等人出具100000元的欠条,因无印泥,被告人朱培育将李XX的鼻子打流血,将鼻血作印泥使用,打条后方让李XX等人离开。次日,李XX、董XX、赵XX、董XX凑齐80000元交给张超,张超将其中的20000元好处费交给王保疆,王保疆等人将好处费分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1、05年8、9月份一晚,我在大酒店住,下楼看到武孬、小广领着十多人来,我问干啥,武孬说:他老表跟人推饼被挖点,前后输了十几万,他老表抓住挖点的人了,他领人来看看,把钱退了。他喊我一块上楼,我就跟着去了,武孬、小广让参与打牌的去里间说事,我问一个小孩咋挖点的,那人说没有挖点,我就朝他头上扇了一巴掌,又问他咋摆牌的,那孩见我生气了就演示了一遍咋摆牌、挖点的,然后我给武孬、小广说有事就走了。后来听武孬说把挖点的几个人的钱收走了,一共有三万多,又让对方打了十万的欠条,咋处理的不知道了。

我没有得到好处,跟着看热闹的,和武孬他们关系不错,想着他们有事,上去也能帮个忙。

武孬说就是教训对方一下,把钱退了,我不去不得劲…当时没有印泥,不知是谁一拳把那人的鼻子打流血,让沾着鼻血按指印,后来我就先走了。其他同第一次供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X的证言

06年天冷时王浩、李XX、赵XX、董XX、董XX在大酒店推饼,光输不赢,输掉了8万多,我给新郑的朋友徐国华说了输钱经过,又用李XX他们摆牌、撒骰子的方法试了一遍,发现我被骗了,知道是挖点的,我非常恼火,但知道这事必须当场抓住才能退钱,停了一天李XX又联系推饼,我想要是再骗就揭穿,把他们骗的8万多退了,那晚我见他们还用同样的方法,我就当场给李XX挑明了,他不承认,我用牌砸他了一下,俺俩厮打了几下,我就给保疆打电话说挖点,他说安排武孬他们过来收拾他们,几分钟武孬、俩孩去了,一个白高的孩问我谁摆牌,我指指李XX,那孩就砸李XX一拳头上,武孬拦住让说说,赵XX出来说事,武孬就拉赵XX进里间了,后赵XX说退钱,我让当场给我,可他们一共不到1万,我把这8000元收起来后,赵XX说剩下的明天给我,愿意打条,不过我让打了10万的,后没印泥,白高的孩朝李XX脸上打了一拳,用鼻血让赵XX按了指印。走时我抽出3000元给武孬算好处费,第二天中午赵XX退给我8万,下午王保疆问我要走了2万。

是王保疆交代让我让对方打10万的,他说武孬在场,李XX他们不敢不打10万条,意思有我的8万,他的2万,要不后来他非要我2万。他明显利用我敲诈李XX、赵XX他们的2万多出的。

(2)、证人朱XX的证言

保疆给我和武孬说一个叫张超的朋友在大酒店打牌时有三个骗他的钱了,让过去看住那仨人不让走,我就给朱培育打了电话让他和武孬我们一块去,我们三个到大酒店后,张超打那仨人了每人几拳,那仨人把骗的钱退了,张超又让打条,随后张超和我们三个去找王保疆,张超给王保疆了5000元好处费。

(3)、证人武XX的证言

王保疆给我联系说张超被人挖点,让去看看,去的人有小广、贾凯峰、路翔,其他人记不清了。张超见我们去了来劲了,打对方人,逼对方打条,因为没印泥,张超把对方鼻子打流血了…。

张超给我打电话说被挖点,让我联系人出气,我让他先给王保疆联系,后保疆让我去看看,我就喊小广、路翔、贾凯峰、冯红军去了,到后保疆打电话一会他也去,我让路翔在大厅等着,我们4个先上去,紧接着朱培育、刘光辉、大王浩也去了,张超见我们去了,给打牌的说我们都是跟着保疆的,其他人可不吭声了,张超就打一个孩,其他人是否动手我不在意,张超还让他们把身上钱掏了掏,只有几千元,张超给我们了,我印象着后来给保疆了,张超又让打了10万的欠条,没有印泥,张超打了一人的鼻子。

三、被害人陈述

1、董XX的陈述

当天没玩多长时间,张超还没有输,就出这事了,以前他和李现成、赵XX玩时,好像输了5、6万。

(王保疆等人和张超什么关系)我不太清楚,谁知道张超还认识王保疆,要是早知道了谁还会去惹他,李现成就不敢“挖他的点”。

他们进屋之后先不叫我们说话,除了张超外都叫我们蹲那,其中一高个孩打李现成了一顿。

第二天赵XX找我说咋惹住王保疆,赶紧凑钱,我想把车钥匙要回来,就拿了1万给赵XX。我印象赵XX给张超打了6、7万的欠条吧,就他自己打了。

我没有赢张超的钱,那晚我是第一次和张超推饼赌博。

2、李XX的陈述

那一年我和董XX、董XX、赵XX、李XX总是和张超赌博,一晚我们在大酒店没玩多长时间,张超突然说我们几个合伙挖他的点,我们几个说谁会挖点啊,当时张超拿麻将砸我一下,还说把我们赢他的钱退出来,我就还他了两句,撕抓了几下,被拉开后他打电话,没停几分钟有人敲门,张超开门后进来一、二十个孩,我们就懵了,我想打牌都会惹这么大的事,有几个像是领头的说:你们几个挖点,不想要手了吧。我们不敢吭声,听他们喊我知道有个叫武孬,武孬问谁挖点,张超指着我,一个高高白白的孩拽住我就打,赵XX说:别打了,有啥事说说。武孬就拉着赵XX进套间,张超也进去,一会他们仨出来,赵XX说把钱退给张超,张超讲:XX退10万,XX、XX、XX退三万,我说凭啥啊,一边的孩就乱骂,说不听话了毁我、打我,我也不敢说了,张超让当晚就拿钱,我们没有那么多,张超就说把赵XX、董XX的车钥匙交出,把车扣了,啥时钱齐了啥时还车,后张超又让我们打条,打条后没有印泥,白白高高的孩朝我鼻子一拳,我们按着鼻血按了指印。第二天董XX找我凑钱,我给他了1万。

我们没有合伙骗张超的钱,都是按平时的规矩推饼,不过那段时间他输的多些,他还欠XX的冲钱,他这样就不想还钱了。

3、赵XX的陈述

06年下半年一晚张超打电话说打牌,李XX、董XX、董XX、大傻都在,我就去了,进门后见李XX他们4个都靠墙站,都不高兴,边上3、4个孩看着,张超说我和他们几个合伙挖点了,让我们赔钱,还说搜了他们不到1万,我就说我没有参与打牌,咋挖点了,他们4个也说没有挖点,张超可生气就骂:恁是作死哩,那几个拉着李XX就打,我们几个不敢吭声,张超指着我说:你年龄大,也不怼你了,你们看咋办,不赔钱不中,也走不了。我就不让打李XX,有啥事说说。这时一个孩拉我和张超到里间,我一看惹不起就说赔就赔吧。我们又去外间说赔钱,张超说必须得赔10万,不赔不中,因为没钱,张超又让车钥匙交出来,啥时凑齐钱啥时给车。又让打条,我和李XX、董XX、大傻每人打了个借条,我打的是两万的,因没有印泥,一个孩突然朝李XX鼻子打了一下…。第二天我出了2万、给李XX垫了1万、李XX出了1万、董XX、大傻凑了4万,中午我们一起到大酒店给了张超,他把借条和车钥匙给我们了。

我们没有挖点骗钱,我就没有和他一起推过饼。他是想讹我们的。

四、书证

朱培育户籍证明。证明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朱培育05年判决书。证明其有前科的事实。

3、2011年2月24日李XX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朱培育系白胖、高个人,将自己鼻子打流血的人,还有朱广杰、武军超系殴打自己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培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培育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结合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犯罪行为的作用大小,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培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培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高建民

                                             代理审判员      王洪洋

                                             代理审判员      徐纪斗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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