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建会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7:05:54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044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建会,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建会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奇、郭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建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申建会醉酒后无证驾驶KC6268号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长葛市人民路北段二郎庙村路段时,与宰国永停放在公路右侧的豫BXD999号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告人申建会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建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宰国永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申建会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安民司鉴所(2012)第051号检验报告书(经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mg/dl),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长公安认字(2012)第20229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健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建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建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申建会的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张全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