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连中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7:05:13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012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连中,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0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连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连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30日10时31分许,被告人任连中在长葛市金桥农机配件城1区7排14号盗窃马俊钊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760元)。 2、2012年10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任连中在长葛市金桥农机配件城1区10排13号盗窃王伟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20元),骑车逃跑时被群众发现,后移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连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俊钊、王伟、王豪源陈述、证人王小慧证言、物证照片、证明、破案报告、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2)第0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河南新郑监狱释放证明、本院(1996)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连中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追退部分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连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连中的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高建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