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全迎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7:02:39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051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全迎,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全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奇、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全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28日14时40分,在长葛市石固机床市场门口,被告人马全迎醉酒(经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mg/dl)持D证驾驶豫KEZ611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王文龙持C1证驾驶豫KEZ86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马全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全迎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全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文龙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马全迎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安民司鉴所(2012)第268号检验报告书、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2)第1411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全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全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张全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