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贵有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6:08:25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172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贵有,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3年2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有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宋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2月22日19时35分许,在长葛市长社路东段金惠达陶瓷厂门口处,被告人王贵有持A2D证驾驶豫KD0806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左某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左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贵有驾车逃逸。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贵有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贵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证人许某、王某、闫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10张;(长)公(尸)鉴(法医)字(2013)第1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许安民司鉴所(2013)第06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第13026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工作记录、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凭证、长公交认字(2013)第1303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及证人户籍证明、长公(交)行罚决字(2013)0051号现在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贵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贵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韩 彩 霞 审 判 员 刘 芬 审 判 员 董 保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 亚 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