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资林与被上诉人杨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1 08:34:21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二终字第22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资林,男, 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保安,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禹州市张得乡其祥王村村委会推荐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国敏,男, 1971年7月20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毋亚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资林因与被上诉人杨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资林及其代理人杨保安、被上诉人杨国敏委托代理人毋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 君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赵其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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