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鄢陵笑笑电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1 08:31:15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二终字第25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笑笑电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西大街滨河路帝城西岸。 法定代表人娄彦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景,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鄢陵县“凯盛家纺”业主。 委托代理人胥建设,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马景之夫。 委托代理人崔家豪,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鄢陵笑笑电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鄢陵笑笑电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马景及其委托代理人胥建设、崔家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兵 审 判 员 王伟琪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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