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明宝、张保山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0 08:50:29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16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宝,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故县村。 被告人张保山,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2012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故县村。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宝、张保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宝、张保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明宝酒后行至本村村民王X业家门口碰见被害人王X伟,因王X伟未上交低保本,张明宝遂向其询问未交原因并向其索要时,遭到王X伟辱骂,二人发生争吵后被邻居拉开,王X伟被邻居拉回家后将自己家铁大门从里面插住。张明宝气愤不平之下伙同闻讯赶到的被告人张保山(系张明宝之弟)窜至王X伟家,将铁门跺开后进入王X伟家,对王X伟实施殴打,造成王X伟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已超过15cm²,构成轻微伤。2012年12月10日,王X伟在濮阳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精神病发作,转入濮阳县精神病医院治疗。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另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明宝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X伟陈述,证人王X刚、王X英、霍X恩、王X丹、高X伟、李X爱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X伟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调解协议、收款证明、撤诉申请、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明宝、张保山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宝、张保山非法闯入被害人住宅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明宝、张保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保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张明宝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二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保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东霞 二О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