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远诉蔡长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9 17:56:34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037号 |
原告李远,女,1988年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长松,男,1985年4月11日生。 原告李远诉被告蔡长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长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远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订婚。2009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进行登记。2010年农历8月21日生育女儿蔡××。2011年农历10月因女儿患肺炎引发矛盾,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分居至今已两年多,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女儿,责令被告退还原告嫁妆、支付抚养费。 被告蔡长松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远与被告蔡长松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2010年农历8月21日生育女儿蔡××。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远要求与被告蔡长松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品 审 判 员 张永革 审 判 员 程东升 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