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国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0 17:04
李成国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0 08:29:59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濮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国,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2年11月1日被抓获,同年11月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7日涉嫌诈骗罪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成国以虚构做粮食生意的事实,承诺给以高额回报,骗取程利X、张留X、程元X、程振X、甘同X、程文X、王彦X借款60余万元,用于赌博,后逃匿。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成国,宣读了被害人程利X、张留X、程元X、程振X、甘同X、程文X、王彦X陈述,证人甘怀X、赵艳X、董美X等人证言,出示了借据复印件、抓获经过、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成国对起诉书指控其向程利X、张留X、程元X、程振X、甘同X、程文X、王彦X借款无异议,辩称:除张留X外,其余人知道借款用于赌博,向甘同X原借款是18万元,利息2万元,归还16万元,剩4万元没还,借程利X20万元的借条,实际是14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成国以虚构做粮食生意的事实,承诺给以高额回报,骗取程利X、张留X、程元X、程振X、甘同X、程文X、王彦X借款60余万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成国供述:我以前是故县村的村长,一年前来到北京就不当村长了。我认识程利X,2011年5月或六月份左右,我与他打牌时输给他二十多万,因为还不起他钱,我就从老家跑出来了。在去年的上半年的时候,我当时借了甘同X18万元,需要支付2万元利息,这样总共算是20万元,后来我归还了他16万元,还剩4万元没还,就给他写了张借条,借的都是现金。在甘同X家,当时只有我和甘同X在场,没有其他人在场。借的钱我赌博输了。我向张留X借了4万元,我支付给了他利息,又重新给他写了借条。借钱的时候给张留X说是用来收购粮食的,实际我用这个钱中的一部分收购了粮食,另一部分赌博输了,后来将收购粮食卖的钱也输了,以致无法归还他钱。在去年的4月份,我向程文X借了5万元,到7月份,又向他借了4万元,总共是借了他9万元,最后给他写了借条,至今未归还,都用在赌博上输了。我借了程元X6万元,借了程振X5万元,归还了3万元,两张借条都是我写的,借的钱赌博输了。2011年6月17日我借了王彦X5万元后,给她写了借款协议,这5万元赌博输了。2011年4月13日,程利X要借给张六10万元钱,要求我做担保,我答应了,不知怎么我写成了借条,我和张六也很熟,也没让他给我写借条,这10万元钱被张六全部用了。董仲X是谁我不知道,不知为啥借据上写的是他的名字。2011年4月23日,借程利X现金5万元,以啥名义借的记不清,我写了借条,赌博输了。2011年4月18日的借据是我写的,在去年的时候,程利X和别人赌博输了6万元钱,不想归还,对我说,他借给我14万元,让我用,条件就是让我将他输得那6万元替他还了,算是我支付的利息,我答应了,于是他让我给他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以后如果我替他将赌债归还了,这20万元的借据我只需要归还14万就行了,就这样我替他将6万元的赌债还了,这14万元,赌博输了。我去年只顾着赌博了,根本没有贩卖过粮食。赌博的地点不固定,现在已经忘了参与赌博的人名字。我说的“张六”就是张宏伟。

2、被害人程利X陈述:2011年4月23日李成国找到我说今年收购小麦的前景相当好,利润还可观,拉我入股5万元,到卖了分我6万元(股金5万,分我1万),到8月份,我找他要钱,他说收购量大,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后来电话就无法接通,至今找不到人。当时就是打了个借据,2011年4月13日,李成国说收麦用款比较紧张让我借给他30万元钱,我让司机董仲X送给李成国10万元,当时李成国说用这10万元两个月,给我3万元的利润。2011年4月18日我让司机董仲X给李成国20万元,并写了借据当时李成国联系时说给我8万元利润。这三次借款当时说好用钱的时间和利润,没有说利息。后来给过我2万元左右的利润。我是让董仲X去给李成国送的钱,所以就写成了董仲X的名字,实际这钱是我的,不是董仲X的。我借给李成国钱时,都没提张六,也没说让张六使用的事情,至于李成国是否借给张六使用,我不清楚。我借给过张六10万元钱,时间和借给李成国这10万元钱的时间差不多,不过到现在张六还没还我钱,我也找不到张六了,我没参与过赌博。李成国是否参与赌博不知道。我没有因为参与赌博,欠过赌债,李成国从来没有替我归还过赌债,我从来没有借给过李成国14万元钱,如果李成国借钱用来赌博,我是不会借给他的。李成国给过我2万元钱。

3、被害人张留X陈述:大概在今年的5月份,李成国单独对我说,他家里有一个收粮点,当前是收存玉米的好时机,他的百万资金都买成玉米存起来了,想再扩大点业务,办个公司按股分红,每股4万元,3个月的时间就给我分红6000元钱,我听着利润大就同意了,在我家交给了李成国4万元现金,他给我写了张借条,到了8月份的时候,就找不到他了。

4、被害人程元X陈述:2011年5月的一天,李成国到我家说,收购粮食能赚钱,想让我投资入股,4万元一股,入股资金多,到期分红就多。我说能入股6万元,他说:“放心吧,过两三个月就能分红利8000元”。到了2011年5月25日,李成国到我家,我给他6万元现金,李成国给我写了一张借据。2011年6月份,李成国又找到我对我说:收粮食资金周转不开,需要5万元周转一下,用几天就归还,除归还本金以外,再给些利息。我当时就从我侄子程振X处拿了5万元交给李成国,李成国写了个借据,两次从我这拿走了11万元。5万元的借款,我追着李成国还钱,李成国算是归还了3万元,剩下2万元至今没还。到8月份,李成国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找不到他了。

5、被害人程振X陈述:程元X是我四叔。我认识李成国,他是子岸乡故县村的村长。2011年5月25日李成国向程元X借了6万元,我知道这件事,当时我在场,在程元X家。还有我四婶子董梅先。给李成国的6万元是现金。我去程元X家比较晚,具体李成国怎么借的钱我也不知道,只看到程元X把6万元给李成国了,李成国打了借条。当时没有支付利息。李成国拿这个钱干什么用我不知道。在2011年6月15日,程元X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手里有钱没”,我说有点,之后我就去程元X家找他们,到他家之后,程元X说:“李成国做买卖,收购粮食资金紧张,借点钱,有钱没?”,我问:“用多少钱”,李成国说:“用5万元,每个月按一分的利息支付”,我就借给了李成国5万元,李成国写了借条,李成国至今没有支付我利息,这笔5万元的借条没有更换过。我听程元X说,他一直向李成国追要这钱,李成国算是归还了3万元,剩下的2万元至今没有还。我不知道李成国经常参与赌博,我们找过李成国没有找到,电话打不通。

6、被害人甘同X陈述:我来报案,我被子岸乡故县村村长李成国骗了4万元钱。今年六月份,李成国对我说,这几年做玉米生意,行情很好,今年他还做玉米生意,但是因为资金不够,想让我入股,只是使用两三个月,到时候给我分红。我说给他拿4万元,他说大概可以分给我七八千元的红利,我就同意了。过了一两天,李成国到我家,我给了他4万元的现金,他给我写了张借条就走了,到今年8月份的时候,就找不到李成国了,电话也打不通,去年我没有借给过李成国18万元钱。我认识“录得”,录得全名叫程志X,李成国没有给过我或者归还过我16万元钱。李成国是否参与过赌博不知道,我从来不参与赌博。

7、被害人程文X陈述:我来报案,在今年大概六月份的一天,李成国到我家对我说,今年粮食行情不错,得涨价,让我入股购玉米,我就同意了。大概六月份15号到20号之间,在我家里我分两次给李成国9万元现金,李成国说两三个月后给我至少3万元的分红,当时没给我写收据,后来在今年的7月12日,我要求李成国给我写了个借条。之后到8月初,就找不到李成国了。

8、被害人王彦X陈述:今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中午,我和赵艳X、甘怀X正在饭店吃饭,吃饭期间,甘怀X邀请了李成国,李成国对我和赵艳X说:现在收购粮食行情很好,他想收购粮食,但资金不够,能不能借点钱,利息按月息3分结算。我跟他不认识,就没答应他,过了半个月左右,甘怀X打电话约我出来说:你借给他几万元吧,他是不会赖你这几万块钱。我就答应借给他了。6月17日上午,李成国与我签下借款协议,将5万元钱取走,以后再联系他的手机一直关机,一直到现在联系不上。李成国拿钱时,带来了2500元钱现金,给了我,说是其中有2250元是利息,余下的250元是给我们的吃饭钱,我就收下了,按我们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利息标准是月息3%,期限是6月17日至8月2日,共计45天的期限,计算一下正好是2250元的利息。除此之外,没再收到过李成国的利息。他当时说是用来收购粮食的,并说当时粮食的行情很好。李成国是否参与赌博不知道。如果李成国用我借给他的钱去赌博,不会给他的。这5万元钱现在没有归还。

9、证人甘怀X证言:我认识李成国,大概2011年6月份李成国找我借过一次钱,当时我没钱,我说帮他问问,并让李成国也过来一起吃饭,当时我和王彦X等几个朋友在濮阳县南关的四川饭店吃饭,就问王彦X有钱没?她说用多少,我说五万,过几天王彦X答应借给李成国了,之后王彦X就把伍万元给了李成国,并签了借款协议,李成国签了字。他说收粮食用钱,做粮食生意。李成国以前他一直都在干贩卖粮食生意。我和王彦X认识很多年了。李成国平时是否赌博我不知道。王彦X借给李成国5万元好像支付了2500元的利息,当时说的3分的利息。借的这5万元没有归还我找过李成国要钱,都没有找到,给他打电话不接,手机关机。

10、证人赵艳X证言:我认识王艳霞,大概2011年6月份一个中午,我和王彦X、甘怀普三人在濮阳县南关四川饭店吃饭,后来李成国来了,他向王彦X说借点钱,王彦X说先吃饭吧,以后再说。过了大概半个月的一天,王彦X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借给李成国点钱,你来给我做个证人”,我就和王彦X到柏维宾馆,甘怀普也在,李成国来了后,王彦X把5万元现金给了李成国,并让李成国写了借条,按了手印。我做了见证人。李成国给了王彦X2000多元的利息。我不认识李成国,就见过他两次,他写借条时才知道他叫李成国。我不知道李成国借王彦X的钱干什么用,我朋友王彦X也没告诉我,吃饭时我没说话。李成国向王彦X借钱以什么理由我不知道,借钱时我在场。王彦X也没有向我说过这事,没有向我说过以什么理由借钱。

11、证人董美X证言:我是程元X妻子。2011年5月25日程元X借给李成国了6万元,我知道。那天李成国来找我丈夫程元X借钱,李成国给程元X说当紧用钱,用不了多少天,因为什么借钱李成国没给我说,好像是收粮食用,程元X就让我去子岸乡农村信用社取钱,我就去取了6万元,我给李成国的,让李成国写了借据,他签字按了手印。把钱给李成国之后,走到外面碰见程振X了,给他说了这事。程振X是我侄子,当时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说付利息的事。李成国拿这个钱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这个借条没有更换过,这笔6万元至今没有归还,找不到李成国了才知道李成国也借了程振X5万元,我不知道李成国经常参与赌博,李成国是否把借程元X和程振X的11万元用在赌博上了我不知道。我们找过李成国,一直没有找到,电话打不通。李成国向我丈夫程元X借钱用的什么理由李成国没有告诉我,我当时不知道。他借钱时我在场,我丈夫让我给李成国取的钱,李成国借钱是否用作收粮食我不清楚,因为我知道他以前收购粮食,我感觉是用于收购粮食。

12、证人董仲X证言:我认识李成国,在2011年4月13日,程利X找我办点事,他说忙,让我帮他给李成国送10万元,并让李成国对着我打个借条,我就在子岸集上见到李成国,把10万元给他之后,李成国给我打了个借条,并签字按了手印。这个借条李成国对着我打的。他没告诉我干什么用,我只是替程利X送钱,听说是做生意。李成国借这10万元没有付利息,给钱时只有我和李成国。给钱时,没有从10万元中扣利息,给他的是10万元现金;还有一次,还是这个月,好像是2011年4月底,这天程利X说自己忙,让我帮他给李成国送20万元,李成国在濮阳县南关大堤那等着呢,我就开着车去了,把20万元交给李成国后,他给我打了个借条,并签字按手印。这个借条李成国对着我打的。我只是送钱,我也没问李成国干什么用。他也没给利息,给钱时只有我和李成国。给钱时,没有从20万元中扣利息,给他的是现金。李成国借这两次钱共30万元,他实际拿这些钱干什么我不知道,听说是做生意了。李成国平时是否赌博不知道。

13、证人程志X证言:我认识李成国和甘同X,没见过甘同X借给李成国18万元钱,也没见过李成国是否还过甘同X16万元钱。

14、证人李先X证言:2011年8月22日从外地打工回来至今就没有见到父亲李成国,听弟弟说父亲因欠别人钱外出躲避。他去年做过收购粮食的生意,去年是自己干,去年之前与别人合伙干,今年以来李成国没有做过粮食生意。

15、证人李明X证言:2011年9月中旬以后便无法联系上李成国了。在找不到李成国前20天左右,李成国对我说,他欠别人大约100万左右的钱,现在无法还上,想出去躲一下。听他说欠的钱一部分他自己用,其他的参与赌博输掉了。我见他在大约今年三、四月份之前收购过粮食,之后没有见过李成国收购任何粮食。

16、证人李成X证言:李成国与我是同村邻居。我没见李成国在2011年收购过粮食,我没和李成国在一起参与过赌博。

17、证人刘新X证言:李成国是我们村的村长,他在2009年开始当我们村村长的,他是否以收购粮食为名向别人借钱我不知道,他收购粮食不是先给钱,他好像2010年开始赌博的,我跟他去过几次赌场,知道他输了点。李成国赌博的钱我听他说是借的钱,我还见他在赌场里借钱,都是高利。

18、证人李大X证言:我见过李成国在2011年收过粮食,我没有和李成国一起赌博,他没有借我的钱赌博,我见过他赌博输过,听李成国自己说输了几万块钱,说赌博是借的钱,向谁借的我不知道。

19、证人刘公X证言:李成国2009年至2011年是我们村长,李成国是否在2011年收过粮食我知道的不清楚,他是否以收购粮食向别人借钱我不知道,他从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7月份之间他经常赌博,借的钱好像都用在赌博上了,输了很多钱,李成国不给我们说输多少,输钱怕我们笑话他,我跟着他时知道他输的翻不过身了,他到处找钱借钱,李成国向谁借钱我不知道,他借钱都不让我们跟着。

20、证人王全X2013年3月27日证言:内容同证人刘公X证言。

21、被告人给被害人甘同X、张留X、程文X、程元X、程振X、王彦X、程利X出具的借据、借款协议:内容分别是今借到甘同X现金40000元;借到现金肆万元整;今借到程文X现金9万元   2011年7月12日;2011年5月25日今借到四元林60000元,今借到程振X现金五万元整  6月15日前一次付清;向王彦X借款五万元,期限一个半月,月息3分;今借到董仲X现金拾万元正  2011年4月13日,今借到董仲X现金贰拾万元正   2011年4月18日,今借到程利X现金伍万元正  2011年4月23日。

22、抓获经过:2012年10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社区民警在下社区走访时,了解到一名外地逃犯李成国在长营村居住,后经蹲守,于2012年11月1日清晨在钱传金桥架结构厂内将李成国抓获。

另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濮阳县公安局子岸派出所关于大陈村村民张宏伟一直在外打务工,家人与其联系不上的证明、濮阳县经侦队关于庆祖镇庆中村村民董仲X,无固定职业,不在家中,家中亲属联系不到他本人的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李成国关于其向程利X、甘同X借款数额的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借据、证人董仲X证言不符,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符合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成国犯诈骗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国玺

                                             审  判  员    戴文顺

                                             人民陪审员    刘社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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