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俊巧诉被告刘红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9 10:15:20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774号 |
原告罗俊巧,女,1973年4月5日出生。 被告刘红卫,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罗俊巧诉被告刘红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俊巧、被告刘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另被告还存在作风问题,于2008年因涉嫌强奸被判刑入狱,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红卫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缺少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另查明,被告于2008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出狱后夫妻双方仍争执不断,通过电话、短信谩骂、威胁对方。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和好不能。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致使双方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犯罪被判刑入狱,出狱后双方仍争吵不断,且通过电话、短信等谩骂、威胁对方,故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罗俊巧与被告刘红卫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俊巧负担150元、由被告刘红卫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孙 兵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