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涛与李冰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9:59:27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1086号 |
原告王涛,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高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冰桦(曾用名李冰华、李桦),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王涛诉被告李冰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翌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高伟、被告李冰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2日生育一女王xx,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长期两地分居,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还和原告父母时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虽有矛盾,发生吵架的现象,但属于家庭琐事,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xx(2004年2月12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为此,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该互敬互信,互相扶助,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已结婚多年,虽然因家庭琐事有吵架打骂的现象,但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本着共同为家庭和睦的思想,相互克制,相互谅解,相互体谅,也可化解家庭矛盾。且婚生女王xx更应当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已达到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涛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