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董泽彧诉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9:51:47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二初字第337号 |
原告董泽彧,男,2006年10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富强 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72号百盛购物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崔灏,董事长。 原告董泽彧诉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泽彧的法定代理人董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泽彧诉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天才宝贝教育培训中心系儿童学前教育培训机构,教学地点位于郑州百盛购物中心,其自称是全球幼教领导品牌,致力于3-6岁孩子学前教育,培养孩子综合能力,并帮助发觉孩子的潜在天赋。并称3-6岁是孩子脑细胞“连接成网络”及语言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被告的虚假宣传下,自2009年12月31日,原告先后向被告缴纳中文课程和英文课程学费共计16320元,但被告只给原告安排了部分中文课程,没有给原告安排英文课程,并在2011年3月停止了所有课程。原告要求退费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学费1632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3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天才宝贝教育培训中心系儿童学前教育培训机构,致力于培养孩子的综合能力,并帮助发觉孩子的潜在天赋。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天才宝贝教育培训中心的宣传下,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原告共向该培训中心交纳学费共计16320元,该培训中心承诺开设中文课程、英文课程,上课周期为中文课时二年,英文课时三年,一周一次。但该培训中心收取学费后,未为原告开设英文课程,仅为原告安排部分中文课时。2011年3月该培训中心停止了原告所有课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学费无果,引起争诉。 另查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天才宝贝教育培训中心已注销,其设立机构为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董泽彧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天才宝贝教育培训中心之间的教育培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该培训中心交纳了学费16320元,该培训中心收取学费后未依约为原告安排课程及课时,已构成违约。2011年3月该培训中心停止原告所有课程致使原告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天才宝贝教育培训中心已注销,故该培训中心的权利义务应由其设立机构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继受,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632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320元的请求,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天才宝贝教育培训中心已为原告安排了部分课程及课时,不存在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32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董泽彧学费16320元。 二、驳回原告董泽彧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董泽彧负担308元,被告郑州宇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6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