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保军受贿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9:14:34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10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军,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军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李保军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老城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卫生院购买彩超机过程中给河南龙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商喻XX提供便利,后收受其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保军现已退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保军供述、证人喻XX、周XX证言、书证等。被告人李保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李保军于2012年8月8日主动到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喻XX、周XX证言、视听资料、彩超机购买合同、收条、银行电汇凭证、任职文件及证明、退赃手续、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军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老城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保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本人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保军现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李保军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应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根据李保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保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春红 审 判 员 岳全中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