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黄秋东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9:20:06 |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项刑初字第00117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秋东,男, 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正泰路西段。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秋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文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9日夜里,被告人黄秋东伙同闫玉朋、闫妞(均另案处理)窜至项城市三店乡大赵村北“鲍肖路”南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200对铜质通信电缆200米,造成182户通信中断36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秋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猛、闫玉朋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秋东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秋东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秋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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