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银帅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7 17:43:4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031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银帅,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9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9月21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银帅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银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韩银帅驾驶豫K5807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彭花公路长葛市南席镇西辛庄村路段,撞住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孙某死亡、乘车人孙某某受重伤、孙某受轻伤。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韩银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银帅向长葛市110报警,并主动到长葛市交警队事故科处理该起事故。被告人韩银帅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经济帮助;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对被告人韩银帅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银帅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孙某某、徐某、郭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长)公(尸)鉴(法医)字[2012]9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许安民司法鉴定[2012]临鉴字第035号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许安民司法鉴定[2012]临鉴字第041号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葛市110接处警记录、长葛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2]120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警情况,到案经过,无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银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银帅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系初犯;被告人韩银帅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经济帮助,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银帅的悔罪表现及禹州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银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韩彩霞 审 判 员 董保明 人民陪审员 宋书淼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亚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