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树军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7 17:39:59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034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树军,男。因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于2012年10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10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2012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树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蔡树军饮酒后(经检验,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59㎎/dl)驾驶豫KZ8002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107国道长葛市金桥办金庄村路口处,撞住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董某,造成董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树军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树军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树军等与受害人董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均已达成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树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韩某某、张某、董某、王某、曲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长)公(尸)鉴(法医)字[2012]10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乙醇含量测定);长葛市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2]121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破案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树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树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就民事赔偿部分积极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树军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树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韩彩霞 审 判 员 董保明 人民陪审员 宋书淼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亚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