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明红与梁广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7:14:32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062号 |
原告胡明红,男,1970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道成,河南省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广群,女,1972年6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明,河南省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明红诉被告梁广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明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道成,被告梁广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明红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孩,分别取名胡新超、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向你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梁广群辩称:我们夫妻系同村邻里,相距只有数百米。经人提亲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一同在河北务工。1993年农历九月初八生下一子,取名胡新超。孩子出生后补办了结婚手续。2001年2月,双方又生一女孩,取名胡××。我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先后在北京、合肥多家医院诊治,都是原告陪同照料。为此,我们夫妻之间感情好,我相信丈夫会回心转意的,因为他非常爱孩子,也爱这个家,恳请法官给我们以温暖和帮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1993年1月起同居,同年农历九月初八生下一子,取名胡新超。1993年1月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01年2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胡××。婚后,双方先后在河北、北京务工,原告在外挣钱,被告主要操持家务、抚育孩子,其间,被告因身体不好,先后在北京、合肥、固始等地多家医院诊治,都是原告陪同照料。双方因生活琐事,亦经常发生争执。2013年春,在共同操办了儿子婚礼之后,原告离家出走,并一直未和被告联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关系尚可,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一起在外务工,互相照顾,虽然有时发生争吵,但原告未向法庭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胡明红与被告梁广群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明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 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国 民 人民陪审员 张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李 守 福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