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莉莉与孟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7:10:28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387号 |
原告李莉莉,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孟威,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 原告李莉莉与被告孟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莉莉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但近两年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孟威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5年6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孟一×,2009年9月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5月生一女孩,取名孟二×。由于双方均在外打工,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少,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另查,原告没有婚前财产,婚后陈述有部分存款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莉莉要求与被告孟威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阳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全 |
